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对《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计划利润和税利承包问题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研究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2.5%。县以下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和农村建筑队及由农村建筑队联合组成的集体建筑公司,不收取计划利润。   二、关于上交所得税和上交利润承包问题   1、国营施工企业应积极实行税利承包,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明确企业对国家的责任。实行投入产出包干部门的施工企业如何落实税利承包,由主管部门自行研究确定。   2、实行上交所得税和上交利润承包的施工企业或部门,可与建设银行签订承包合同,或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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