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对《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计划利润和税利承包问题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形式,明确各项事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一定三年不变,经营条件变化较大的企业,也可一年一定或一定二年。   3、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做好税利承包方案的测算和审定工作。建设银行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承包方案的测算情况,并在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中,交换审定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同级建设银行的工作,承包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的超交分成应按期返还。   4、承包基数要合理确定。承包基础一般是财税部门和建设银行核定的1986年实际应交所得税或应交利润。个别企业1986年上交税利偏高或偏低的,也可以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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