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对《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计划利润和税利承包问题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1986、1987年3年上交税利的平均数作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的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5、实行上交所得税和上交利润承包以后,企业仍按财部部门和建设银行核定的现行所得税税率纳税。   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总额超过承包多交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达不到基数的由承包单位用自有资金补齐。   企业超交数额和应返回企业的数额按年终决算进行清算,并由建设银行承包合同的规定按承包单位分批进行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将应返还数拨给建设银行,再由建设银行逐一返还给承包单位
6/8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