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对《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计划利润和税利承包问题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作为企业的留利处理。上述清算、返还工作应在当年财务决算审批后的2个月之内办理完毕。   6、施工企业实际上交的所得税超过承包基数多交部分的分档分成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按所得税率分档分成,即所得税率在30%(不含30%)以上的,企业分成不低于8/10;所得税率在30%以下的,企业分成不低于7/10。一种是按超交比例分档分成,超交的越多,企业分成比例越高。   上述两种办法,实行哪一种,以及具体分成比例,国务院各部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商定;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自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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