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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对《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计划利润和税利承包问题的补充规定
日期:
2011-07-03 17:52
定。 7、在承包期间,由于国家对税种、税率等重大政策作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包双方协商调整承包基数。 三、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可根据《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和本补充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 198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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