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   仓储企业应建立进口、库存、转口、销售等专门账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第二十四条转口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期限为1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向海关提出申请,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运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对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应由其负责人、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运输工具进出保税区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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