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应同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七条从保税区前往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擅自载运、携带保税区内保税货物和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保税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的监管手续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严禁利用国家给予保税区的优惠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海关对保税区内发生的走私违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
11/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