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第四条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五条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六条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的供本机构、企业使用的货物仅限在保税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严禁转让、销售非保税区。保税货物必须复运出境或经加工后复运出境。 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转让、销售非保税区的,则视同进口,应交验国家规定的进口许可证,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