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   (五)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在复出口的条件下免税。   (六)进口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应照章征税。   (七)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三章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应向海关备案,领取有关《登记手册》。   上述企业应对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及制成品等的进口、储存、出口、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账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备查、核销。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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