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成品应全部销往境外。如遇特殊情况需将生产的制成品、副次品和边角余料等销往非保税区时,视同进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海关对制成品按所含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对所含料件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照制成品补征税款。 第十六条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销往中国境外,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由生产企业持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超过1年未曾加工的进口料、件,除特准延期外,应按进口货物办理领证、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