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第四章对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税区外贸企业,可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进口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产品,但不得收购非保税区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亦不得代理非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 第十八条保税区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时,海关凭外贸和生产企业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验放。 第十九条保税区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应存入保税区内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建立专门账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第二十条外贸企业代理进口的货物运交保税区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