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产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和代理生产企业出口产品时,买卖双方应持凭代理进出口合同向海关办理报关、结转和核销手续。   海关对生产企业结转的上述货物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外贸企业代理进口的货物不得擅自转让、销售到非保税区。                第五章 对仓储企业转口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中国境外运入保税区的转口货物应存入保税区内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上述货物不得转让或出售。   第二十三条转口货物经海关同意,可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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