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或遗赠证件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四、外国人私有房屋出租或出借,其租赁合同或出借凭证,应当送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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