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