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合营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其出资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按照合同规定应当缴付的出资。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清其出资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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