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六个月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