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核销后又收回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