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