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