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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