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公积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