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
5/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