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帐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