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协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先补后占的,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已补充耕地进行验收,报批用地时补充耕地方案须附已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三、关于集约合理用地问题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申报的建设用地时要依据有关工程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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