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时要作出说明。  五、关于用地其它问题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用地预审。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办理先行用地,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报件。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拆迁安置、乡镇企业工业小区、纳入城市规划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占用的集体土地,报批时原则上依法予以征用,按城市土地进行管理。  (三)城市(合建制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时,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成的新增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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