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地使用证;对新批准的企业用地,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使用期满或期满前企业停产、解散,其使用的土地同时交回,不得转让和抵押。需要延期使用,须重新申报审批,确认使用权。   六、坚持有偿使用土地,做好土地使用费的收取工作。《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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