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财务公司须每年从其税后净利润中提取25%的资金补充资本金,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倍。   外资银行分行须每年将税后净利润的25%保留在中国境内,用以补充营运资金,直至该保留盈利等于该行营运资金。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根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   (一)外币存款;   (二)外币放款;   (三)外币票据贴现;   (四)外币投资;   (五)外币汇款;   (六)外汇担保;   (七)进出口结算;   (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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