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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2
营或者代客买卖外汇; (九)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十)代理外币及外币票据兑换; (十一)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十二)保管及保管箱; (十三)资信调查和咨询; (十四)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合资财务公司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 (一)外币放款; (二)外币票据贴现; (三)外币投资; (四)外汇担保; (五)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六)资信调查和咨询; (七)外币信托; (八)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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