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外币存款;   (九)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外币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境内外同业存款;   (二)境外的非同业存款;   (三)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存款;   (四)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六)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转存款;   (七)经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二十三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在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时,服务对象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非外商投资企业。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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