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于金融企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总额的20倍。   第二十八条 外资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存款等。   第二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房地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总额的25%,其他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总额的15%。   第三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   第三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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