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该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总资产的40%。 第三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保留适当的呆帐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通过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或者参照国际市场行情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 第三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依法纳税后的利润,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第三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至少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