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用一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职务。 第三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固定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认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稽核制度,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财务和业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上海市分行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