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第七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须在终止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无力偿付其债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的机构,需要复业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和依法被停业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其解散和清算事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
17/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