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办理。   第四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须在依法缴清税款和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退还股本、分配股利。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清算完毕,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超越批准业务范围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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