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上海市分行有权责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依法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上海市分行有权责令其纠正、调整或者补足,并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未按期报送报表或者抗拒监督检查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上海市分行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或者处以3000元以上、
19/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