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第三条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审批、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上海市分行对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