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1万元以下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停业直至撤销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对华侨资本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的金融机构,比照适用。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在上海市的外资银行分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设立和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期限令其调整。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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