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投资者为金融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3年以上;   (三)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100亿美元以上。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3年以上;   (二)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200亿美元以上;   (三)其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第八条 设立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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