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状况的报告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拟设银行的章程草案;   (五)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九条 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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