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总行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最近3年的年报;   (三)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申请设立分行的银行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十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设立合资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机构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
5/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