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类等;   (二)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草签的合资经营协议、合同以及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四)合资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状况的报告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九、十条中所列证件、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须附具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 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   正式申请表填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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