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一)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三)对拟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四)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五)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后30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应当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
7/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