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   第十七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均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50%。   外资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专门拨给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第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之后30天内,筹足其实收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合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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