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或上级行提出,要求复议;有关行必须及时答复。如有玩忽职责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由建设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5年起施行。1973年印发的《短期放款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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