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要给予便利。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改进无效的,开户行可以不予贷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挪用贷款资金;   二、购储非本企业单位需用的物资;   三、违反结算纪律;   四、盲目储备,造成积压;   五、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   以上第一、二两项占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加计罚息。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对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延不清偿,经催收仍不偿还时,开户行可以直接从企业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对于建设银行有关贷款处理事项,如有异议,可以向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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