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