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建设[1992]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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