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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