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