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规定的条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就业执照》, 取得土地评估的资格,并遵守土地估价行业自律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其中,具有7名以上(含7名)专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   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估价人员和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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